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患有本合同约定 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少儿特定疾病、男性特定疾病、女性特定疾病,我们不承 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 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更多详情见条款。
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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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
全残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全残,且全残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合同约定的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某重大疾病,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重大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保险公司除按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1. 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且确诊时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 2. 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被保险人为男性,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八十周岁; 3. 该重大疾病属于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被保险人为女性,且确诊时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但未满八十周岁。 合同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前已发生上述某特定疾病,合同生效后再次发生该特定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向被保险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多种疾病,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被确诊的疾病,符合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定义和全残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费豁免 |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则保险公司自确诊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合同应交纳的各期保险费至交费期限届满为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合同继续有效。在豁免保险费期间,保险公司不接受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
投保年龄:0-60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